发挥职能优势 提高仲裁质效——区劳动人事争议院推行1730办案模式
今年以来,崆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贯彻“人社服务快办行动”,推行“1730”办案模式,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办案工作流程图,明确办案模式的适用范围、审理原则、审理程序等内容,简化办案程序,解决办事群众办事难、办事慢等难题,进一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效。
“1”,即1日内办结清晰简易案件。对于法律关系明确、争议焦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当事人同意调解或适合即时裁决的,立即组织调解或组成仲裁庭处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即来即办即结。
“7”,即7日内办结争议不大案件。对于法律关系比较明确、仲裁请求事项较为单一、分歧或标的较小(不超过本省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案件,先组织立案前调解,调解不成及时立案,并组成速裁庭,适用简易程序迅速处理。
“30”,即30日内办结相对复杂案件。对于法律关系较为模糊、仲裁请求事项相对复杂、分歧或标的较大等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以及涉及新就业形态群体、农民工工资等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安排骨干仲裁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攻坚,确保在30日内结案。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通过推行“1730”办案模式,有利于劳动维权当事人少跑路,真正做到“速调快裁”,提升劳动争议仲裁效能,进一步促进全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撰稿:甄磊 审核:吴兴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