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0/2017020066
-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7-11-18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17〕132号
- 发布日期:2017-11-18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内容概述: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平政办发〔2017〕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11号),切实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
(一)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沟通。健全完善平凉市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和市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门联席制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协调与衔接沟通,及时通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进展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机制。各级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严格贯彻执行《甘肃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逐步探索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认真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4〕19号),扎实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后续关怀救助工作,保障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患者基本医疗、康复与生活需求。
二、加强疫苗流通管理
(一)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一类和二类疫苗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交易的原则,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按照《甘肃省第一类疫苗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市卫计委负责全市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全市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的制订、组织分发、验收登记、出入库管理,建立健全疫苗管理制度,安排专人做好疫苗的验收、储存、分发和运输工作,确保疫苗安全。按照《甘肃省第二类疫苗采购实施方案》要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向疫苗生产企业进行公开采购供应本地区的接种单位,严禁线下采购交易。
(二)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管理。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的一类疫苗储存、运输所需经费予以足额保障,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制定符合本地情况的冷链系统更新计划,及时更新补充,确保一类疫苗全程冷链、安全有效;建立二类疫苗冷链保障供应机制,保证其储存、运输及配送的质量安全有效。各级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疫苗生产企业选择有较好冷链储运条件的配送企业,疫苗生产企业可采取分段接力方式配送疫苗。各县区要针对一些偏远山区、交通不便的乡镇、村社制定有效措施,保障一类疫苗储存运输。
(三)加强疫苗全程溯源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快推进疫苗追溯信息系统建设,采取信息化手段,建立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加快推进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跨地区预防接种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四)加强疫苗流通使用监管。市、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检验工作力量,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规范化培训,提高检查检验水平。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督,规范接种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疫苗和预防接种安全、有效。
三、规范预防接种管理
(一)合理布局设置接种单位。各县(区)要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密度、地理条件、服务对象、服务半径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明确其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群众监督。加强二类疫苗接种统筹管理,原则上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各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不得张贴、播放或变相协助企业进行产品广告宣传,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销第二类疫苗,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等非疫苗作为疫苗推荐使用,严格执行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劳务收费标准,不得另行收费。
(二)加强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各县(区)要结合实际,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和《甘肃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社区、乡镇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合理设置功能分区,改善接种服务环境,健全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配备具有资质的接种人员、接种设施、冷链设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抢救设备,规范开展接种告知、健康询问、登记、接种、留观、不良反应处置等预防接种服务。各级接种单位要对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等进行公开公示。
(三)实行预防接种资质管理。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和《甘肃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承担预防接种职责与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评估验收,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并明确其责任区域。接种单位要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接种人员须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资质, 必须经过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质后方能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村级接种点不得违规开展狂犬病疫苗等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
(四)强化预防接种能力建设。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各接种单位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专业人员,至少每年接受预防接种相关业务培训一次并考核合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立免疫规划科室,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预防保健科室(公共卫生科室),充实技术力量,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
(五)严格落实接种证查验制度。各级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托幼机构、学校做好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并将其纳入托幼机构和学校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托幼机构、学校要通过查验预防接种证,及时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并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接种单位进行补种。
(六)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队伍建设。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在编制总量范围内落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充实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强化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综合业务能力提升,采取培训、进修等多种措施,有效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和鉴定专家的能力建设,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和鉴定水平。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资金,尤其是要将本辖区疫苗冷链系统和预防接种信息化所需的建设、更新和日常运转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照辖区人口基数,以1元/人的标准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日常工作经费。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
(三)完善绩效考核。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平台作用,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引导群众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办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