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0/2018020007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8-03-15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18〕11号
- 发布日期:2018-03-15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督查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督查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8〕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平凉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督查办法》已经2018年2月1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平凉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督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党中央、国务院“管发展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为切实推动全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加快辖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依据《平凉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平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平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平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相关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对象为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部门,具体工作中可延伸到污染源所在的乡镇、街道(社区)和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督查内容
第三条 各级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有关决策部署情况。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市、县(区)涉及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部门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第五条 平凉中心城区和各县区空气环境质量和辖区内主要河流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和饮用水源地水质,以及土壤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条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督查:燃煤锅炉综合治理;扬尘污染治理(包括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包括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及“黄改绿”工作);涉气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生活面源污染治理(包括餐饮油烟治理和禁燃区禁燃措施落实及城乡四个“禁烧”措施落实等);散煤和煤质管控;产业结构调整(包括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限制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企业);城中村和城郊居民使用的土炕、土灶、小火炉清洁能源改造等。
第七条 水污染防治重点督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扩容提标改造、重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中水回用和污泥无害化处置;城市黑臭水体和纳污坑塘整治;产业结构调整(包括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限制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企业);工业园区(集中区)工业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涉水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和污染物达标排放;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地表水不达标断面控源减污达标整治;河长制相关措施落实等。
第八条 土壤污染治理重点督查: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及基础数据库建设;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和固体废物安全处置等生活源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涉重金属等重点工业企业土壤污染治理和污染物达标排放;农业生产土壤污染防治(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控制化肥农药使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禁养区划分和禁养措施落实;农用地分类管理措施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建设等。
第三章 督查机制
第九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建立“领导分工负责、牵头部门督办、属地政府落实、市县区联动、综合督查与专项督办相结合”的督查机制。市政府成立1个综合督查组和9个专项督查组,分工负责抓好督查落实。
第十条 综合督查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督查考核局、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主要职责:研究部署全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督查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督查各专项督查组职责履行和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现场督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督办工作和具体业务由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牵头,市督查考核局配合。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和城乡生活污染治理督查组,由市政府分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主要督查:县(区)城市建成区建筑工地和城区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县(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和集中供热管网敷设到位区域内燃煤锅炉关停治理;城市和城郊居民清洁取暖工作推进;城市禁燃区禁燃措施和城镇区域四个“禁烧”(严禁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烧荒)措施落实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扩容提标改造、监督管理、达标排放及中水回用、污泥无害化处置;重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城乡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包括雨污分流);城市黑臭水体和纳污坑塘整治等。全域无垃圾措施落实,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和固体废物安全处置等城镇生活源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落实情况。
督办工作和具体业务由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农牧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配合。
第十二条 生活面源污染治理督查组,由市政府分管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食药监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主要督查:餐饮服务场所使用清洁能源、安装运行高效油烟净化装置;无证照餐饮经营场所和露天餐饮、烧烤摊位依法取缔等。
督办工作和具体业务由市食药监局牵头,市工商局、市住建局城市执法部门配合。
第十三条 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督查组由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
主要督查:“黄标车”限行、“无标车”禁行措施落实;“冒黑烟”车、渣土车、农用车等车辆禁、限行执法检查;劣质煤炭卡口管制点管制措施落实等。
督办工作和具体业务由市公安局牵头,市质监局、市能源局、市交通局配合。
第十四条 城区散煤和煤质管控督查组,由市政府分管能源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能源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主要督查:县(区)城市建成区散煤经营户的清理搬迁;优质煤专营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建设;生产和流通环节煤质检测和劣质煤查处情况;城市建成区、城郊和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和清洁能源改造等。
督办工作和具体业务由市能源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配合。
第十五条 产业结构调整督查组,由市政府分管工业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工信委、市发改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主要督查: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限制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企业产业政策措施落实;工业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提升改造;工业园区(集中区)工业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废旧蓄电池规范化管理和回收利用措施落实;工业企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建设等。
督办工作和具体业务由市工信委、市发改委牵头,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能源局、市环保局配合。
第十六条 城区城郊国土开发污染治理督查组,由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国土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主要督查:土地开发、非煤矿山开采抑尘措施落实;城市周边非法采矿、采石和旱砂采掘企业取缔;无主土地抑尘措施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落实等。
督办工作和具体业务由市国土局牵头,市农牧局、市水务局配合。
第十七条 涉农领域环境污染防治督查组,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农牧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主要督查:农村区域四个“禁烧”(严禁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烧荒)措施落实;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作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禁养区划分和禁养措施落实;农业生产土壤污染防治(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控制化肥农药使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农用地分类管理和保护措施落实等。
督办工作和具体业务由市农牧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配合。
第十八条 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和饮用水安全保障督查组,由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市水务局、市国土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主要督查: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外燃煤锅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和污染物达标排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市环保局)、制水供水(市住建局)、用户水龙头(市卫计委)水质全过程监管;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情况(市水务局);地下水污染防治(市环保局、市国土局)等措施落实情况;地表水不达标断面控源减污达标整治方案制定等。
督办工作和具体业务由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卫计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配合。
第十九条 地表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督查组,由市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水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主要督查:河长制相关措施落实;主要河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河道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清理整治;河道非法采砂企业取缔;地下水超采控制措施落实和水资源节约保护;主要河流生态流量确定和调节等。
督办工作和具体业务由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配合。
第四章 督查方式
第二十条 会议督查。综合督查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专项督查组所督查领域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汇报,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判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一条 现场督查。各专项督查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对涉及各自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深入实地查看相关责任单位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台帐资料,检查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落实。各专项督查组每年现场督查原则上不少于4次。
第二十二条 明察暗访。综合督查组、专项督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督查、直接曝光”的方式,综合运用视频监控、联合督查、举报督查、建立基层联系点等手段,及时准确掌握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即督即办,并对典型事例进行曝光,推动各项防治措施落实。
第二十三条 跟踪督办。各专项督查组对市上安排部署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和平时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整治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挂号督办、销号落实,留痕管理,必要时可安排专人跟踪督办或驻点督办。
第二十四条 社会监督。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配合宣传部门,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设立大气污染防治宣传专栏,开设“曝光台”、“回音壁”等栏目,有效利用媒体监督推动工作落实;鼓励引导市民利用举报热线及官方微信平台,对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督查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督查坚持问题导向,根据督查结果“一次通报、二次约谈、三次问责”。各专项督查组的督查结果要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大气、水、土壤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督查考核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梳理后以市政府名义进行通报;对未整改落实的,由专项督查组组长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市督查考核局会同市环保局对存在问题进行再督查、限期整改;对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履职不到位、工作拖拉、懒政不作为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由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出问题清单,市督查考核局审核、综合督查组审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坚持督查和考核相结合,平时督查的结果要作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被追责的单位,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班子,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人员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区)政府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督查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督查考核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平凉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督查办法》(平政办发〔2016〕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