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20800/2018020004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8-03-01
- 发文字号:平政办发〔2018〕7号
- 发布日期:2018-03-01
- 有 效 性:
- 标 题: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现将《平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1日
平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平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平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平政办发〔2017〕139号),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平凉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单位。
第三条 考核组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原则。考核工作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机制建设、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产品应用、诚信宣传教育、落实工作任务等方面,实行百分制。
第六条 考核时间。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考核工作。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自查,于次年度1月底之前将自查报告和相关文件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考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按照考核指标逐项量化评分。必要时将进行实地复核,形成考核分数。
第八条 加分项目。在基本考核内容以外,被考核县(区)、市直部门(单位)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重要创新举措,且成效明显,得到省、市有关部门或新闻媒体大力推广的事项,给予加分奖励。
第九条 结果应用。考核结果经审定后对外公布。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